12.1 消防站


12.1.1 天然气液化工厂消防站应结合区域规划、工厂火灾危险性、液化天然气储存容量、固定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及邻近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宜利用邻近社会专职消防力量。
12.1.2 对于液化天然气储存总容量大于30000m³,且邻近消防协作单位的消防车辆在接到火灾报警后30min内无法到达的天然气液化工厂,宜设置企业专职消防站。
12.1.3 消防站内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原液储罐容量不小于3000L的泡沫消防车不应少于1台;
    2 干粉充装量不小于3000kg的干粉消防车不应少于1台;
    3 重型水罐消防车不应少于1台。
12.1.4 对于液化天然气储存总容量大于1000m³小于或等于30000m³,且邻近消防协作单位的消防车辆在接到火灾报警后30min内无法到达的天然气液化工厂,可不设置企业专职消防站,但应按下列要求配备消防车辆:
    1 泡沫原液储罐容量不小于3000L的泡沫消防车不应少于1台;
    2 干粉充装量不小于3000kg的干粉消防车不应少于1台。
12.1.5 消防站应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与罐区内甲类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0m,与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12.1.6 消防站的站内道路应与工厂内的消防主干道连接。
12.1.7 对消防站的其他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12.1.2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中关于消防站的有关规定,以邻近消防协作单位消防车辆在接警后30min行程为距离划分界限,是考虑到工厂的消防系统在事故初期有一定的自救能力。
12.1.4 工厂消防车是厂内义务消防力量的组成部分,可以由生产岗位人员兼管,并可参照消防泵房确定厂内消防车库与液化天然气生产设施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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